為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率,降低醫療費用,提高診療效率,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發布了《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醫發〔2022〕6號,文件要求: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建立本轄區內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體系,明確互認機構范圍、條件、診療項目(內容)及技術標準等。
一、《管理辦法》對醫院經濟運營影響重大。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稱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所稱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涉及醫院幾乎所有的醫療技術科室,檢查檢驗收入占醫療收入的比例很大,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將大幅度減少該類醫療項目收入,對各個科室的經濟運營和醫院的收入結構產生巨大的影響。醫院需要調整自身的戰略行動和目標,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尋找新的風險控制點和經濟增長點,轉變目前的成本核算模式,醫院的運營管理必須以此為基礎。
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并不取消醫院自己的檢查檢驗,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一是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二是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三是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四是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五是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六是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所以,醫院為應對以上情況下的檢查檢驗需求,必須購置相應的醫療設備并開展這些業務。同時,由于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造成醫院檢查檢驗數量的大幅度減少,檢查檢驗設備和醫用耗材的成本收益率會出現降低,單位成本增加,甚至可能是斷崖式的降低和劇烈的上升,嚴重影響醫院的投入產出。尤其是門診就醫患者不做檢查檢驗,將大大減少醫院的現金流量,影響醫院正常運營的資金保證,降低醫院的融資能力,間接增加醫院的利息等財務成本。《管理辦法》全面執行后,怎樣防止醫院貧血是院長和總會計師需要尋找、發現、防范、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增加了醫院的醫療風險成本。《管理辦法》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鼓勵醫務人員結合臨床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其他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醫學檢查檢驗操作比較簡單,結果判讀難度很大,并且動態判讀比靜態判讀的困難更大。由于疾病處于不斷變化中,同樣的影像對不同時期患者的解讀不同,如果患者從外院到本院相隔時間較長,研判的技術難度和面臨的風險更大。《管理辦法》要求:對于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而產生糾紛的,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這就明確:醫療機構互認院外的結果,一旦利用不當而出現事故,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該醫務人員如何就自己以互認結果為依據采取的醫療行為與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沒有因果關系或沒有過錯舉證呢?如何證明自己結合臨床實際、不影響疾病診療的職業判斷沒有對患者造成傷害呢?這是醫院和醫務人員必須面對的,因為在法庭上,只認證據不認職業判斷。
三、有助于提高醫院的有效產出和降低運營費用。《管理辦法》要求: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在DRG/DIP支付模式下,有助于醫院減少醫療設備購置的內在驅動力,實現醫院的輕資產運營模式,依靠高水平、高質量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而不是靠大量購置醫療設備,多開檢查檢驗單維持醫院運營。通過減少醫療設備使用,可以降低醫院人員、水電氣暖、設備購置支出、維修維保維護費用、房屋折舊、衛生清理、各種消耗等運營費用。同時,由于很多檢查檢驗設備都和醫用耗材配套使用,所以,會減少醫用耗材的消耗,降低原材料的使用和庫存,提高醫院的有效產出和醫療收入的含金量,增加醫院的可支配收入。在新的醫保付費機制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做得越好,醫院的成本控制和經濟運營效果越好,醫院開展績效考核的資金保障越充足。
四、醫院的績效考核需要進行較大幅度的調整。《管理辦法》的執行將大大減少醫技科室的醫療收入,有可能會出現部分醫技科室從原來的利潤中心因政策性因素轉變為成本中心,有利于醫院的整體績效,卻傷害科室的局部利益。同時,《管理辦法》明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承認了醫務人員判讀和認可院外的檢查檢驗結果是一項技術勞動,在醫院的績效考核中予以獎勵,這樣臨床醫技科室的績效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標、考核路徑都需要重新進行調整,如何在量化、風險程度、難易度幾個方面進行考核就成為醫院績效考核的難點。
按照《管理辦法》要求,以下兩種情況可以收費:一是需要相應檢查檢驗科室共同參與方可完成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可以在收取診查費的基礎上加收院內會診費用;二是對于無法起到輔助診斷作用,確需重新檢查的,收取實際發生的醫療服務費用。這里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對于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違反此規定的檢查檢驗收入不納入該科室績效考核,并且在質量考核中予以扣分。
在DRG/DIP支付模式下,醫院的整體績效不等于各個科室績效之和,后者之和往往小于前者,前者是為實現醫院高質量發展戰略目標的,考慮的是醫院整體利益,后者是為發放績效考核設定的,考慮的是科室局部利益。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對于醫院整體經濟運營是有利的,有助于醫院的可持續發展,但對于科室績效是有傷害的,為彌補這些醫技科室的損失,醫院的績效考核要有傾斜政策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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