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參保一般是四種做法。
第一種,將社保費發給員工,由員工自己在當地去上社保,而這種協議是可以去操作的。
第二種,公司在當地為員工去上社保,取決于分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三種,將員工轉為派遣公司員工,而由派遣公司為員工在當地去上社保。那這種情況下,員工的歸屬感又如何呢?
第四種,委托人事代理機構在當地為員工上社保。委托代理機構再延伸一下,如果這個員工發生了工傷,代理機構說,我只負責繳納社保,不負責工傷的申請,而員工又直接去找企業賠償,這種損失由誰來承擔呢?像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1、代理機構必須保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人力資源服務的許可證、營業執照三證齊全。
2、異地繳納必須由員工提出申請并簽訂異地的繳納協議,并明示出法律風險。
3、就是政策。有的城市已經不可以代繳了。
員工和代理機構沒有勞動關系,卻能夠領取三期工傷的補貼,這屬于什么行為?所以異地的繳納政策也在逐漸的縮減。對于企業的要求也會越來越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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