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個合伙人,他們一起創辦了一家企業,當時入股投資金額是100萬,其中三個合伙人的股權比例分別是70%、20%以及10%。A在公司擔任總經理,B在公司沒有任職,C, 在公司擔任的是技術總監。因為B沒有在公司任職,那每年照樣分紅,所以A和C就有點心里不平衡,關鍵是他們之前也沒有簽署任何的相關協議。那請問這個問題該具體如何來解決呢?這個問題在很多企業也會遇到過,三條解決的思路。
第一,可以和這個B來進行溝通,用合理的價格來回購部分的股權。比如回購10%,那么這個合理的價格,肯定不是當時原始出資額的這個價格,而是公司當下的凈資產。那如果同意,那大家就皆大歡喜。這是對大家都比較有利的一種,也是比較好的一種解決方法。
第二,但有的企業家可能就會問了,如果B不同意怎么辦呢?這個時候可以用到第二種方法,增資擴股,比如公司現在是1000萬的股份,我們再增發500萬股,假設這個占到20%的股東,他是不想購買,或者沒有錢購買的話,就相當于變相的稀釋了這個股份的股權。
第三,那么問題又來了,如果這個股東賺到了錢,也愿意花錢來購買這個股份,那該怎么辦呢?這個時候就要到第三種方式,就是給在公司有任職,有做管理或者有出技術的股東來發放相應的崗位獎金,來規定,比如每年拿出公司總利潤的一定的比例,比如20%用來分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和其他的管理人員,這是多勞者多得。剩下的利潤,就按照注冊股股東的持股比例來分紅。這樣的話也算是對在公司任職股東的一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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