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勞動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
日程安排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勞動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
課程大綱
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和原則是什么?
二、社會保險爭議和住房公積金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企業如何解決職工參保種類和繳費基數問題?何種情形屬于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
三、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不足,導致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減少,差額部分可否要求企業承擔?
四、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誰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五、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勞動者或企業該如何應對?
六、企業對哪些仲裁裁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哪些不能起訴?不能起訴的又該如何處理?
七、勞動者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卻不能提供工傷認定書,勞動者的請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八、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權的規定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又是什么關系?
十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而在中國內地就業產生的用工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如何支付勞動報酬?
十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港澳臺地區企業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形成的用工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十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可否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能否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十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簽訂勞動合同事項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四、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五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是否有效?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否連續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四)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十六《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劣勢企業關閉退出和富余人員安置等規定,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是否連續計算?
十七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十八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十九《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否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是否有約束力?
二十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能否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
二十五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二十六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仲裁委和法院應否采信?
二十七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還是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八《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后,是否還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該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何時起計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什么規定計算賠償金?
二十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是否納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三十2008年*典型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勞動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
轉載://bamboo-vinegar.cn/gkk_detail/257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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