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競業限制的全部真相。首先,什么是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付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當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通俗點,競業限制就是公司不允許員工在離職后從事和公司業務相同的工作。那是不是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就一定不能到老東家的競爭對手那上班,或者自己在相同的領域創業,不一定。這里有前提,就是企業要按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只有企業按時支付了補償金,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離職員工才需要遵守這個約定。
那很多人可能就要問了,這個補償金是多少?一般不低于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低于了當地*工資標準,按照*工資標準支付。也就是如果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兩萬,那么每個月你至少應該獲得六千元以上的補償。另外,如果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而如果是公司主動向法院請求解除協議,勞動者還可以申請由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當然員工呢也不能報僥幸心理,認為就算是被發現了交個違約金就完事兒了,因為如果員工違違反業業限約定,就算向用用人單支付違約金以后,用人單位仍可以要求員工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竟業限制義務,通俗點,就是一直違反,一直繳。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竟業限制協議,都不能隨便簽,三思而后行。同時竟業限制協議,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簽的,只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才能簽,其他人簽的都無效,最后竟營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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