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經濟產業細分思路:針對不同的實體經濟項目進行投資、融資的時候,一定要認真學習、分析這些實體經濟的特點,緊緊抓住特點針對性的設定具體投、融資方案。
傳統思維:大部分實體經濟在融資的時候僅僅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產業,房地產業、物流業等大行業進行劃分,很少能夠抓住其真正本質的特點,進而因地制宜的提出切實有效的方案,很多容易拿到資金的項目就變難了。
新思維:必須先全面了解有投、融資需求的實體經濟項目的特點,然后認真進行行業細化,按照不同的細化方案進行融資。
例子:
農業項目的融資。
(政策研究結果)國家對農業企業的支持大部分力度都集中在地區性的龍頭企業上,所以,從事農業的企業注冊資金必須達到2000萬,達到該注冊資金的農業企業即可成為該地區的農業龍頭企業。
龍頭企業從農民手中轉租農業的流轉土地,可使用建設農業設施、配套設施、附屬設施(如農技站、博士點等)名義向當地政府申報配套農業承租土地的配套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申請到的土地指標僅示意性收費或不收費,數量可以達到租用土地的5%-6%,即租用10000萬畝土地,可在政府拿到500畝的建設用地。
如果當地建設用地的價格是100萬/畝,500畝價值可達5億,而萬畝農田的租金呢?
(法律研究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等規定,大量農業項目的交易均屬于免稅范疇,龍頭企業注冊后,可在當地繼續注冊農機公司、農資公司、運輸公司等公司,各公司分屬于不同的股東,但實際均由同一控制人控制,這樣本來龍頭企業內部設立各部門完成的業務演化成了不同公司間的業務,公司相互業務間的資金往來均可以在銀行賬戶中顯示為各公司的現金流,從而不斷增加相互各公司的賬面資金流,增加銀行的信任度,為以后貸款打好基礎。
春耕等農業季節性信貸對于當地龍頭企業來講,銀行給錢支持幾乎是必然的,銀行為了監管信貸一般需要根據合同,直接把信貸資金打入與龍頭達成業務的農資、農機、物流等公司,而這些公司本來都是同一控制人,咋做,錢也是在體內城循環。
類似的思路還有很多,關鍵點是認真分析后的投、融資方案制定,如房地產建設中,即使有建筑公司墊付了建設費用,最終開發商還是要給錢的,所以開發商對于建設中的電梯、中水等項目,不要任由建筑公司購買,均應該找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建設,不僅節稅,還有利于大量節省自身的現金流。
而對于自身受政策影響不能直接融資的房地產公司(不是沒條件,是政策不允許銀行給錢),只要與某材料供貨商簽署供貨協議,開發商承攬還款責任,可以由銀行直接把原來能夠貸給他而受政策允許不能貸的資金全部按照購貨協議直接打給材料供貨商賬戶(類保理業務)。
如果材料供貨商和開發商是同一控制人呢?如果他們之間不是真的銷售,而是往來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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