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票據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新《發票管理辦法》,發票所要具備的四個特征:發票的合法性;發票的真實性;發票的統一性; 發票的及時性。
2.國稅發[2008]40號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3.國稅發[2008]80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國稅發[2008]88號
(1)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
(2)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
(3)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4)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5.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6.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季度申報時,只要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即使沒有取得發票,也可以申報扣除(70%限額);
(2)如果在年度申報前實際取得發票,不需進行納稅調整,不考慮發票粘貼在哪個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報后才取得發票,一般情況下在實際取得年度申報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優惠稅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發票的,不得申報扣除。
(二)企業主要存在問題
1.白條、收款收據
2.假發票
3.第三方發票
4.逾期取得發票或跨期費用票據
5.國、地稅發票種類混淆
6.不符合規定發票:項目填寫不全、大頭小尾、善意取得假發票、發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費用發票
(三)合法有效憑據的判斷原則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蘇地稅規[2011]13號:
(1)稅前扣除項目從其憑證來源可分為外來憑證扣除項目和內部憑證扣除項目
(2)外來憑證扣除項目根據其是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可以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3)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
企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時,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稅前扣除的憑證。發票管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4)非應稅項目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支出,收入方不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
納稅人發生非應稅項目,以依法取得的稅票、專用票據以及證明其真實支付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什么是合法有效憑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含應稅和免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注】蘇地稅規[2011]13號: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境外單位或個人簽收單據等。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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