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cheng)描述INTRODUCTION
日程安排(pai)SCHEDULE
課程大綱Syllabus
【課程背景】
2024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增值稅法》,該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25年8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印發了《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增值稅法》作了更細化的解釋和補充。
作為我國稅制中以立法形式確認的關鍵稅種之一,《增值稅法》替代了現有的*暫行條例,并對多項規定進行了修訂,包括應稅行為的定義、視同銷售的確認、進項稅額的抵扣、簡易征收、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制度等。
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立法的完成無疑是我國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方面的重大進展。這部法律的出臺,對于企業、稅務人員以及廣大納稅人來說,既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也是一個切實影響企業運營的稅制變革。
機會從來都(dou)只給那(nei)些有準(zhun)備的(de)(de)人。面對(dui)增(zeng)值(zhi)稅政策(ce)的(de)(de)調整與變革,對(dui)財務人員來說,除了做足功課、做好準(zhun)備、強化(hua)學習(xi)、調整思路、提升素(su)質等策(ce)略之外,別(bie)無(wu)他路。
【課程收益】
1.洞察變化 - 掌握《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下同)關鍵條款的修改、調整及對企業的影響;
2.提前布局 - 熟悉《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現行稅制的主要調整,分析其中的風險與應對;
3.風險梳理 - 掌握稅收風險的邏輯,溯源預警原因,開展有效應對,化解風險;
4.體系構建 - 通過典型案例分析,辨明其中的法與理,構建稅務合規管理體系;
5.能力提升 - 掌握稅企之間爭議的焦點(dian)及有(you)效應對方案,提升稅務風(feng)險處置能力。
【培訓對象】企業財務總監、稅收總監,財務主管、稅收主管,財務部長、稅收部長,
稅收經理、財務經理,銷售主管、銷售經理、銷售骨干,采購主管、采購經理,銷
售企業合同、法務人員(yuan)(yuan)、財會人員(yuan)(yuan)以及其他人員(yuan)(yuan)。
【課程大綱】
一、增值稅法“過渡期”辨析與企業精準應對策略
1.送審稿中曾有過渡期的表述,最終為何取消了?是不是增值稅法沒有過渡期?
2.稅法未規定過渡期,實施條例也沒有,可否將稅法頒布到施行期間視為過渡期?
3.在稅法(fa)正式施行前,企業(ye)該(gai)做(zuo)些(xie)什(shen)么?又需要(yao)注意什(shen)么?施行之(zhi)后呢?
二、納稅人及征稅范圍的變革、調整、影響與對策
1.增值稅納稅人界定的調整,看似小變動,實則大風險!
⑴ 以自然人取代其他個人,或會引發稅法與民法的沖突
⑵ 社會組織代替社會團體,納稅人的范圍進一步拓展
⑶ 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限定與選擇規則的調整影響與風險特別巨大
⑷ 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式調整規則的變化或將令其稅負增加10余倍
2.理解“應稅交易”以及涉稅風險應對規則調整需大智慧
⑴ 應稅行為與應稅交易之間有什么差異?
⑵ 企業如何通過三個維度準確判斷應稅交易及其納稅與否?
⑶ 應稅交易的判定標準是否會影響到視同銷售的判定?
3.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項目的調整與影響辨析
⑴ 稅法未列舉是否意味著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征稅?
⑵ 未列舉是否意味著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將納入服務征稅?為什么?
⑶ 稅法的重大調整對企業納稅和發票事項有何影響?
4.實施條例沒有細化的補充,該如何理解應稅交易的“有償”?
⑴ 能否從稅法有關銷售額的界定中判斷“有償”標準的界定?
⑵ 數字時代“有償“的標準到底該如何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⑶“有償”在銷售與視同銷售之間到底該如何把握和運用?
5.加工勞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合并為“生產生活服務”
6.商譽納入征稅范圍對企業的影響、風險應對及爭議處置
7.對征稅地域范圍-境內的界定,有了新規則但有待完善!
⑴ 對境內的標準應有一個正確認識:境是國境?還是關境?
⑵ 如何理解“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國內電商通過境內(外)網絡銷售位于境外(內)的貨物應否納稅?境外電商通過境外(內)網絡銷售位于 境內(外)不擁有所有權的貨物又應否納稅?
⑶ 稅法對銷售金融商品的境內標準又是如何界定的?網絡時代如何理解“金融商
品在境內發行”?境內單位登錄境外賬戶銷售境外金融商品應否納稅?
⑷ 銷售服務的境內的標準發生哪些變化?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設計費用、傭
金等是否還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租金呢?向境
外單位或者個人收取設計費、傭金、特許權使用費呢?
⑸ 該如何理解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下同)中的“現場消費”與“直接相關”?
8.“銷售金融商品”特別且單獨列示的意義以及可能的矛盾!
⑴“銷售金融商品”與應稅交易(征稅范圍)的關系
⑵“銷售金融商品”是否繼續歸為金融服務交易征稅?
9.不征稅(非應稅交易)范圍調整意味著征稅范圍的擴張?
⑴ 單位或個體戶為其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在不征稅范圍之列意味著什么?員
工餐也要按餐飲服務征稅?接送員工也要按照交通運輸服務征稅?
⑵ 房產、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補償收入到底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
稅收入?企業在處理時需要注意什么?
⑶ 企(qi)業并購重(zhong)組(zu)業務的(de)歸屬范圍調整(zheng),對納稅人的(de)所謂(wei)籌劃運用規則影響(xiang)巨大!
三、視同應稅交易政策的調整及其影響
1.增值稅法對視同應稅交易政策做了哪些重大的修改與調整?對企業有何影響?
2.企業間無償提供服務真的不再作視同銷售處理嗎?企業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不用
納稅了?房產、機械設備也可以無償使用而且也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納稅
人到底該如何處理才能實現利益*化?總分支機構之間呢?
3.關聯方以及企業集團內部之間的貨物材料、機械設備的無償調撥、移送、劃轉
是否還需要作視同銷售?總分支機構之間呢?
4.出于公益,免費無償為政府建造道路、橋梁等服務是否需要作視同銷售呢?為
什么?納稅人該如何合規?如何實現利益*?
5.將產品對外投資或用于非貨幣性交易無需作視同應稅交易嗎?那如何理解稅法
對于銷售額所作的全新界定呢?稅企間有何爭議?如何協調?
6.只有列舉范圍內的交易才需作視同應稅交易?有兜底情形嗎?不在視同應稅交
易列舉范圍內是否就意味著不用繳納增值稅?不在列舉范圍之內但卻滿足“有
償”條件的交易該如何處理?
7.正確把握視同應稅交易政策只需要關注增哪些政策規定呢?視同應稅交易政策
調整是進步還是倒退了?如何評價視同應稅交易政策的調整?未來爭議是增
還是減?
8.作視同銷售還是作銷售處理,哪個更合算?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業務時,能否
自由轉換為銷售業務?
9.公司、企業等注銷時,庫存的未銷售的存貨是否需要作視同銷售?目前主流的
觀點為(wei)什么都是錯的(de)?權威(wei)人士的(de)觀點為(wei)什么也不權威(wei)?……
四、混合銷售與兼營業務的政策調整與影響
1.《增值稅法》規定有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嗎?對納稅人產生哪些重大影響?
2.“兩項以上的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是否可以理解為兼營?為什么?
稅法的界定是進步還是退步?
3.“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是否等同于原先的混合銷售?
為什么?與原先的混合銷售概念相比,按主要業務納稅的范圍是擴展了還是收
縮了?
4.特定業務下如何判定應稅交易的數量(一項還是兩項業務)?又該如何理解或
判定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過渡期間企業應當注意什么?
5.面對稅法對所謂兼營與混合銷售業務的概念界定與政策重大調整,納稅人該如
何應對?分別簽訂合同開展納稅籌劃策略還行嗎?
6.增值稅法施行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服務還須分別核算分別
計稅嗎?如果不是又該如何調整呢?銷售貨物并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呢?
7.新法施行后銷售房地產并提供裝修服務如何納稅?銷售手機并提供電信服務?
外購貨物并進行安裝呢?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并銷售房產、家電、家具等動產的政策適用規劃發生了什么
變化?風險增大還是縮小?
9.電信企業同時銷售手機等動產和電信服務業務時,適用稅率的規則發生的什么
變化?還是按所謂的“兼營”納(na)稅(shui)嗎(ma)?……
五、銷售額和計稅依據的變化及影響分析
1.增值稅法對銷售額是如何界定的?如何理解其中的“相關”?又該如何把握“經
濟利益”?
2.稅法對銷項稅額和銷售額界定的調整對銷售方會有何不利影響?如何將財稅與
經營風險一并協調處理?
3.增值稅法對銷售額的界定與印花稅法對計稅依據的規定有什么關聯?企業納稅
籌劃與合同風險處置該如何協調?
4.銷售額的界定發生了什么變化?只強調與之相關的價款而不強調資金流是否意
味著“三流合一”的終結?企業簽訂合同時又該如何約定銷售額?需要規避哪
些風險?
5.稅法對增值稅價外稅的界定與銷售額界定存在什么關系?“在交易憑證上單獨
列明”是否意味著定額票也將改革?高鐵票、飛機票是不是又面臨著改革?
6.如何理解“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哪些項目可以從“價外費
用”中排除?收取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也屬于銷售額?
7.發生視同銷售業務時,增值稅收入確認(計量)規則發生了什么變化?按照市
場價格確定銷售額,那么何為“市場價格“?納稅人自身公允的銷售價格是否
屬于市場價格?
8.銷售額與銷售價格有何不同?稅法的修改與調整對企業來說需要注意什么?非
貨幣性收入如何計量?非貨幣性經濟利益呢?
9.稅法未提及差額計算銷售額,是否意味著取消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旅游及建
筑服務分包等業務的差額計稅呢?
10.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如何核定銷售額?以什么標準判定銷
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有無政策依據?
11.納稅人發生的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時如何處理?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
的處理方式有什么差異?
12.納稅人發生銷售折扣時又該如何處理?實施條例中為何沒有明確的細化規定?
是否不予認可?
六、稅額計算(銷項與進項)政策的調整及影響
1.應納稅額及其計算,由文字描述取代公式表示說明什么?
2.未明確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意味著一般納稅人的對應照顧性政策
的取消?
3.對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是強制性適用還是選擇性適用?不同法條之間
有哪些矛盾和沖突?
4.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有特別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嗎?
5.銷項稅額的界定和表述發生調整會增大納稅人經營風險嗎?進項稅額的界定與
表述能否成為企業化解合同風險的依據?
6.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范圍新增了非應稅交易項目?是否所有的非應稅交易項目
中的進項稅額都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納稅人的影響
有多大?如何作合規策劃處置?不征稅項目是應稅交易還是非應稅交易?
7.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于共同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是否意味著房地產企業按建筑面積分攤的的特殊政策的廢止?
8.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引入“進項稅年度匯總清算”概念,不僅增大納稅人
的工作量,也會引發稅收負擔!當然不主動將承擔不利的稅收法律責任!
9.既然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不得抵扣的五類項目即混合用途的單項資產進行分類
處置,納稅人需要注意什么?
10.哪些非正常損失中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企業轉產而低價銷售的進項稅額能
否抵扣?產品過保持期而報廢產品中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11.增值稅法對留抵稅額的兩種處理方式予以明確對納稅人有何影響?又該如何選
擇和應對?
12.企業注銷時的留抵進項稅額能否申請退稅?企業注銷時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
需要作轉出處理?
13.因貸款而發生的進項稅額仍然不得抵扣,納稅人該如何應對?統借統還業務是
否還需要調整?企業之間特別是關聯方之間的借貸該如何選擇?
14.業務招待費中的進項,誰說都不能抵扣?新舊(jiu)政策(ce)有何差異?如(ru)何準(zhun)確(que)處置?
七、稅率、征收率政策變化及其影響分析
1.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到底有幾檔?
2.增值稅法是不是取消了5%的征收率?對企業有什么影響?出租或者出售不動產時,增值稅的預征率會調整為3%嗎?
3.一般納稅人的勞動服務企業與勞務派遣企業還會適用簡易征收嗎?如果適用會
直接適用3%的征收率嗎?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磚、瓦、石灰、商品混凝土等是否還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方法按3%納稅?清包工勞務、甲供項目以及老項目呢?
5.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0稅率?貨物雖然向海關報關且實際離境但銷售給境內單
位的是否可以適用0稅率優惠?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屬于境外單位?
6.不征稅、0稅率以及免稅是不是一回事?其間有何差異?
7.在稅率與征收率上取消對*授權規定背后反映了什么?
8.“農(nong)產品”與“糧食(shi)等農(nong)產品”有何差異?調整是否意味著擴(kuo)圍?……
八、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及其影響分析
1.什么是增值稅的起征點?起征點是多少?是不是只有自然人個人才適用起征點
免稅政策?
2.增值稅稅法取消了哪些增值稅免稅優惠項目?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沒有增補,
后續還會增補嗎?
3.稅法施行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否免稅?僅限自然人嗎?
4.稅法施行后,銷售避孕藥品和用具還可以繼續免稅嗎?
5.稅法施行后,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是不是要按規定納稅了?美容性醫療機構
還能享受免稅待遇嗎?
6.納稅人放棄優惠的,在36個月內還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嗎?小規模納稅人也
可以選擇放棄稅收優惠嗎?
7.現有的減免稅項目中,哪些被調整到不征稅項目中去了?有何影響?對納稅人
來說是好還(huan)是壞?
九、征收管理(時間與地點等)的調整與變化
1.承包、承租、掛靠模式下納稅人的政策規定發生了什么變化?如何理解征求意
見稿中的認定?原有的風險防控思維如何轉型?
2.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如何“認定”納稅人?稅務機關
如何認定?是書面通知還是口頭通知?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自然人個人出租境內不動產的,必須委托境內相關單位或
個人為境內代理人且由其委托的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嗎?
4.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必須開具發票嗎?不開具發票有什么責任?
5.納稅人采購商品或者服務須索要發票嗎?如果沒索要發票是否也會被處罰?
6.哪些情況下納稅人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稅法和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增值稅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哪些調整?
與現行政策相比有什么不同?
8.稅法對納稅地點進行了哪些修改?納稅人需要注意什么?
9.納稅期限與計稅期間有何不同?計稅期間又有何重大調整?按次納稅時,該在
何時申報繳納稅款?其調整是否增大了納稅人的法律責任與風險?
10.信息(xi)共享共治條(tiao)款對大數據征管的意(yi)義及其(qi)對企業的影響
【特邀專家】石老師(shi):稅(shui)務師(shi)、法律碩士、從事財(cai)(cai)稅(shui)工作超(chao)過三十年,發表財(cai)(cai)稅(shui)論(lun)(lun)文百余(yu)篇、出版財(cai)(cai)稅(shui)論(lun)(lun)著十部。在業界享有“行(xing)走的稅(shui)法字典”等(deng)稱號。其(qi)授課特點是(shi),總能將法律邏(luo)輯(ji)與(yu)會計嚴謹融為一體,實現豐滿理論(lun)(lun)與(yu)骨感實操(cao)的和(he)諧統一,睿智(zhi)中飽含幽默,調侃(kan)中盡顯專業。
轉載://bamboo-vinegar.cn/gkk_detail/324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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