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一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2013)穗中法民一終字第414X號】。
該判決書查明:溫某,男,1945年4月X日出生;于1982年入職某企業工作,1997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該企業未為溫某參加社會保險。離職時,該企業沒有為溫某作離職前的健康檢查。2010年8月X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因溫某于1982年至1997年8月在該企業工作中接觸粉塵,確診溫某為職業病(矽肺叁期)。2011年12月X日,廣州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溫某的情況屬于工傷,工傷責任主體為該企業。經過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初次鑒定和復查,2012年5月X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上訴人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等級)為“叁級”,無護理等級,醫療期從2010年8月X日起至2011年8月X日止。
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最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該企業應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698元給溫明康。二、該企業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593.8元給溫某。三、該企業應一次性支付從2010年8月2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月止的傷殘津貼(按當月所在年度廣州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80%標準計算)給溫某。四、該企業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按當月所在年度廣州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80%的標準支付,如該標準低于本地區*工資標準的,調整按本地區*工資標準支付)給溫某。
專家建議:對于工作中可能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離職前企業應該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如確有職業病,則按法定程序處理;如無職業病或疑似特征,那么該檢查報告將作為企業日后抗辯的依據。
轉載://bamboo-vinegar.cn/zixun_detail/1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