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以由部門、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擔任,同時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個人也可以擔任。目前,《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規定》采用了管理人名冊制度,通過中、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來確定本地的管理人隊伍。
破產企業的管理層在破產過程中需要承擔多項責任,包括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參加民事活動,進行破產財產清算,以及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等。如果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人因疏忽職守導致企業破產,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破產的詳細步驟包括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成立清算組并開始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多項職權,如清理公司財產,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處理未了結的業務,清繳稅款等。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關于管理人的報酬,《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來確定管理人的報酬比例。
破產清算人是在破產宣告后負責接管、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的專門機構。根據法律,其被賦予代表破產企業開展必要的民事活動,登記債權并確認相關權利。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破產清算人有不同的稱謂,如“破產信托人”,“破產管理人”,“破產管財人”等。雖然這些稱謂反映了立法者對破產清算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質的不同考慮,但各國設立破產清算人制度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
關于破產清算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多種學說如代理說、職務說和破產財團代表說等。這些學說各有優缺點,但破產財團代表說為多數學者所接受,因為它較好地解決了其他學說的不足。
一、以破產企業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在破產企業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之后,盡管破產人并未完全失去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他們已無法再對破產財產進行占有、支配和處分。他們也失去了以自身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破產管理人則取得了以自身名義,利用破產財產為標的進行必要民事活動的權利。
二、破產財產的清算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估價是必要的。對于已經完成折舊的固定資產,需要重新評估其殘值。對于殘次變質的財產,應進行變價計算。對于那些無需變價的財產,則按其原值計價。
三、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當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之后,破產管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終結破產程序的申請。一旦破產程序終結,破產管理人需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的注銷登記,并及時將辦理情況通知人民法院。特別地,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并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總體而言,破產過程中涉及到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嚴謹的操作和*的把控。從破產企業開展民事活動到破產財產的清算,再到辦理破產人的注銷登記,每一步都需要依法進行,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這也體現了法律對于破產程序的嚴格監管和保護各方利益的原則。
轉載://bamboo-vinegar.cn/zixun_detail/180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