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企業法人名下都不是一家公司,很多企業想通過變更勞動關系主體來規避一些勞動用工方面的責任或風險,這種做法行得通嗎?答案是否定的,這種情況有一個名詞叫做混同用工。企業把一部分員工放在A企業,又把一部分員工放進B企業。單位認為注冊了幾家公司,一套人馬、幾個牌子隨意和員工變更用工主體,可以規避一些用工責任,這些觀念顯然是錯誤的。現實這種情況還很多,如果一個員工一直在一個工作地點,工作,工作崗位沒有變的話,由同一個法人,同一個老板名下的幾家關聯公司連續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呢?按照實踐判例的原則,勞動者主張和哪個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就認定哪家單位和勞動者構成勞動關系。
如果員工主張和多家單位都存在勞動關系的話,那多家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按照法律的規定,員工非因個人的原因,由一個用人單位被安排到另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新的用人單位工作員工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是要并入新用人單位的。除非有一種情況不用連續計算,那就是原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了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那新單位按照新入職辦理,雖然兩家公司有關聯,但這種情況不連續計算工作年限。如果原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新單位又提出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時候,應當把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成為新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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