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剛入職企業就發現不合適了,怎么辦呢?人資辛辛苦苦把人招進來了,卻被部門負責人反映這個人不合適,這個時候我們要怎么辦呢?如果是直接的辭退,之前花費的招聘成本和時間成本就白白浪費了。如果留下員工,員工產出低的話,那么試用期之后辭退員工花的成本可能會更高。如果大家招到的員工剛入職就發現不合適了,大家會選擇辭退還是留下呢?作為老板或者人資你會怎么處理呢?有人說公司必須要制定完整的試用期考核的制度,階段性的考核評估,不合適就及時勸退。還有人說先溝通,愿意接受培訓的先培訓,愿意調崗的要調崗,實在不行就辭退。反正關鍵詞就是培訓調崗,不合適就勸退。到底要怎么樣處理才是穩妥的呢?那企業的雇主也有疑問說我招了個人,試用以后發現不合適,難道我連辭退的權利就都沒有嗎?那以后還不敢用人了不成?我們來分享下這種情況下怎么處理,風險點在哪。在實踐中,如果員工經試用不能勝任企業的工作,企業是可以以不符合企業試用期錄用條件為由隨時終止試用的,所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個環節中有一個比較大的坑,實際上就是幾個字的差別,企業人資一定要注意,終止試用的理由是是什么,要講準確,是以不能勝任企業工作為由,還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這兩種情況是有很大差別的。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明確了兩種不同的法律約定,絕不能混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經考核不勝任工作的,企業應當先行調整崗位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而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也需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則企業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了,企業在招錄員工是要事先向員工說明我們的錄用條件的,因此,勝任工作與否與符合錄用條件與否表述上要準確扎實,當然試用期的考核評估是必須的,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我們的錄用條件是什么,要講清楚寫明白,幾字之差有時會給我們帶來很大的困惑和麻煩。我們一直在強調規范和標準,制度的規范,流程的規范,以及與人相關的執行的規范,在此時就顯得尤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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